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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这一项随着互联网发展带来的革命性技术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变化。二进制的虚拟空间的一切,已经不再是传统现实生活的客观,已经变成了二进制代码所构成的一系列数据总成。同时这些变化已经为公众所接受、认同、并融入生活。但是网络通讯技术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严峻的形势,国家也在积极的作出应对,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专章规定到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再到2018年9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本文根据国家发展大数据战略为背景、结合当前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参考美国和欧盟数据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经验,学习国内学者对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研究。试图对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做一些思考。笔者从下列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说明了本文研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由和研究脉络。第二部分介绍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概念,包括大数据、个人信息的概念说明,以及强调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对于现状的叙述包括对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展开。发现了目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领域的价值取向争议、权利属性争议、权利归属争议、权利内涵不完整、救济困难等困境。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域外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发现立法规制模式和保护模式都各有优劣,只有适应国情的模式才是最好的模式。同时吸收二者的优点,以期能为我国走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困境提供一些新的思路第五部分通过对现状和国外经验的了解,结合国情,提出了一些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看法和思考,包括:中国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价值考量——走中国特色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道路,循序渐进式改良;个人信息权应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建立多元个人信息区分标准,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归属;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涵;举证责任的再分配,减轻个人的救济成本。同时积极探索非规范领域,以期使得我国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更加的完整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