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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的深入,一方面给资源环境带来了持续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唤起和强化了人们对利益追求的意识,并改变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方式和格局。在这样的压力下,资源和环境管理的公共政策和相关的社会治理措施如果不能迅速转型以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便会出现一系列因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社会问题。 漳河上游地区涉及晋、冀、豫三省区域,在这发生的边界水冲突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争夺水资源而引发的冲突、争夺河滩内的土地引发的冲突、转移水害而引起的冲突、争夺水电资源而产生的冲突。漳河上游边界水冲突是中国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持续时间长,冲突强度大,解决难度高,单一的调处措施难以生效。在半个世纪中,政府和相关机构对该地区水冲突进行了长期的、形式多样的调处,但是大部分都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成为区域性的社会治理难题。1999年后,通过转变事后调处为事前预防的思路,采取落实保稳定行政责任制、加强治安管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中进行河道整治、加强两岸联系、提高冲突处理效率等综合治理措施,使冲突处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本研究力图通过实证性研究,较为系统地总结漳河上游边界水冲突的历史过程,较为深入地挖掘冲突所隐含的内在实质,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解决边界水冲突的长效治理框架。 在漳河上游边界地区水冲突背后,存在着多层次的复杂因素,部分因素是作为一种制度环境而存在,部分因素则对水冲突产生直接的诱致;部分因素在冲突中起到了诱发作用,而部分则在加剧冲突、持续冲突方面起到了作用。通过分析和梳理,它们在漳河上游边界水冲突的所起的作用大略可以作如下描述。 水土资源紧缺并且其分布与区域的发展需求不相匹配是该地区基本的资源禀赋。这种禀赋是驱动区域争夺资源的重要内驱力。 模糊的权利边界是对资源争夺的激励。漳河水资源和边界河道中的滩地资源使用权利界定不清,是引发水冲突的直接因素。水资源专有性低,在划分权利和保障权利方面都存有难度,为争夺水资源提供了便利。 不合理的工程布局使区域间甚至区域内不同集团在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方面的利益关系失衡,并相当程度上使这种失衡关系固化。 存有缺陷的水资源分配政策一定程度上对失衡的区域关系给予了确认,为在此基础上开展新的利益争夺设定了一个平台。 条条专政体制给区域关系带来横向阻隔,催生了区域间的诸多矛盾。 压力型体制强化了区域对资源争夺的冲动,是区域水冲突的重要内驱力。 缺乏有力规制的区域竞争在水土资源争夺上释放出强大的能量,是水冲突深化的动因。 “行政管理权对所有权的替代”为区域争夺水土资源摆脱了规制枷锁。 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成为激化矛盾的因素,并且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民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 内输入运作软化了制度约束,弱化了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制,为资源争夺开辟了一条通道。 缺乏利益整合能力的流域机构在区域治理上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一定程度上使利益关系复杂化。 责任制的贯彻困难纵容了地方官员对官僚制规范的突破,为各地实施争夺资源的政策提供了软化的制度环境。 区域政治压力促使地方官员坚持争夺资源的本位主义政策,这种制度环境没有得到改变。 官僚制运作使带来的部门主义使止息冲突的政令在实施中大打折扣,并保护了农民的过激行为,纵容了农民的破坏活动。 层级过多的官僚制在处理突发性冲突事件时具有明显的缺陷,丧失处理的最佳时机。 官僚制运作带来的“目标替代”转移了政府工作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水冲突长期维持提供了保护。 公共政策将区域间冲突转化为中央和地方的搏弈,使区域将冲突作为向中央讨价还价的机会。这种政策还缺乏效率,对冲突的有效处理带来负面影响。 解决边界冲突的公共政策客观上造成边界地区的贫困状态,加剧了边界地区资源压力。 不完善的“乡政村治”体制使国家基层政权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力减弱,农民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出现的危害社会秩序问题得不到有效监控。 不成熟的乡村自治中产生的内在张力通过水冲突得以释放。 管制性的政府社会资本不足使各个层次的政府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者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其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 共同利益不足使冲突各方在解决冲突时缺少利益基础,信任不足则使之缺乏必要诚意。 乡村中的社会资本的负面效应对水冲突具有助长作用。 总结引发和维持漳河上游边界水冲突的各种因素,可归纳起来为利益关系的失衡和作用关系的失范。因此要建立解决水冲突的长效机制,必须要合理调整区域和各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关系,用制度有效规制其作用方式。 首先,解决漳河上游边界地区水冲突要从流域治理的角度加以考察。为保障流域内所有人和生物用水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水资源的利用必须要从流域整体层面上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合理的安排,均衡各方利益,并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对各种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为合理调整利益关系,有效规制行为关系,需要从治理的思路来安排,因此,必须从现行的流域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流域治理民主参与模式。 其次,解决漳河上游水冲突的长效机制要合理选择路径,提出治理框架。中国的流域治理应该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既接受国际风行的治理理念,吸收市场化分权运作的优势,又兼顾中国国情,将流域的中观层次的治理与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相结合。流域治理的制度框架将包括以下要点:(1)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跨区域的多中心治理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具有协商决策机构和决策执行机构,遵循扁平化管理原则设定执行机构。(2)确立流域治理机构的权威。其权威来源主要是通过区域把涉及流域整体利益的事务的管理职权出让而获得,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立和规范。(3)建立论坛性的协商、对话机制和决策机制。在流域治理的目标、内容、方式、治理制度、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等多方面,通过各区域和社会群体的代表进行持续不断的协调,求同存异。建立对话、谈判和裁决机制,及时暴露矛盾,寻得妥协和解决。对不同的决策事项设定相应的投票决策机制,各种代表具有决策投票权。(4)开展流域治理的基础性建设。完善流域规划,进行流域基础性工程布局。进行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的分配,并允许规范性的权利流动。(5)加强社会资本建设。建立流域治理的相关制度体系,规范各种运作程序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种监督管理和处罚制度。许可社区和群体在相关事务中的自治,发挥非正式制度在治理中作用。 解决和控制漳河上游边界地区水冲突要有具体措施。一要建立和完善海河流域治理结构。漳河流域的治理不可能局限在漳河流域内来安排,而需要从整个海河流域片来加以安排。通过海河流域的治理机构的建立,将漳河流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容纳于其中。建立由国家相关部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河北、辽宁、山东、河南以及用水户代表组成的海河流域委员会。各区域将涉及流域整体利益的管理职权出让给流域委员会,国家相关部门也将部分相关政策的执行权力交由流域委员会。流域委员会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实行流域公共事务的自主性治理,作出的决策在本流域内具有效率。委员会成员代表各方利益在流域委员会的制度平台上进行协商和决策。流域委员会对涉及全流域整体利益的治理事务进行广泛协商和民主决策。流域委员会还建立常规性的对话机制和冲突调解、裁决机制,解决与水相关的冲突事宜。二要改组现有海河水利委员会作为海河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设海河流域委员会执行办公室和各河流执行机构,负责流域公共物品的供给。各河流的执行机构有权对执行中的问题在与相关层次的治理组织进行协商后决定,将政策执行中的决策重心下沉。剥离区域水资源配置、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管理职能,交由执行机构行使。区域负责从河道或地下取水以后到向水域排水之间的用水环节的管理。三是将海河流域供水、发电、河道整治、工程经营等公共服务的职责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相分离,流域执行机构通过特许方式交由社会经营性组织来承担。四是建立对执行机构、水利工程经营性组织、区域和社会群体取水和排水行为进行监管的三个环节的监管机制。五是要在海河流域的治理框架下,针对漳河上游边界地区水冲突暴露出的问题,总结综合治理取得的经验,提出具体的预防和解决措施。包括改组漳河上游管理局和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成立新型的漳卫南运河流域管理局,作为海河委员会漳卫南运河执行机构。漳卫南运河流域管理局分支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直接面对各种用水户,控制关键性工程的运行和调度;特别注意用水户的利益表达,及时准确了解用水户的利益要求,并建立相关层次的协商对话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分支机构对分管区域进行经常性的访查,预防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完善流域规划,确定漳河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其相关的漳河流域水工程的调度运行方案,建立初始权利配置的补偿制度和水权流转制度;发展沿漳两岸的社会经济,注重两岸经济合作,通过经济利益的融合增加共同利益;加强制度建设;利用民间社会网络浓密的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民间社会资本建设。六是为促进流域管理向流域治理的转型,要发挥目前流域管理中的治理元素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