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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趋繁多,ADR在世界各国逐渐发展蓬勃,其中调解因为具有灵活性、高效率、较为温和等优势,弥补了诉讼和仲裁的程序冗长、费用昂贵等缺点,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力量。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提出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旨在为各国发展国际商事调解的方式提供参考范本;201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为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筑建桥梁。在各国大力发展下,国际商事调解逐渐形成了市场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发展趋势。2018年,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仲裁和调解的一站式服务。但就其设立以来的解纷情况来看,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了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其纠纷,调解相比诉讼和仲裁,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从此现象出发,笔者展开调查研究,通过对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制度进行梳理后,发现调解制度存在两方面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调解基本要素的各项内容、标准缺失,导致调解存在先天短板;在制度运行方面,基本的保障、监督等制度规定不够详细,风险应对措施还不完全,影响着当事人的选择。以上两大方面的问题,导致纠纷双方当事人不能充分认识到调解制度的优势所在,对调解制度信赖不足,从而造成了调解处于劣势的局面。具体问题如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缺乏统一的调解员资格认证标准和调解员职业守则,导致调解员质量参差不齐;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缺乏统一的调解依据示范法,调解机构的调解依据各自不一,专家委员会进行调解缺乏与制度性的调解依据,不便于调解的高效进行;第三,调解与仲裁之间的相互转换程序缺失,不利于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第四,随着我国签署《新加坡公约》,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相关执行问题需要明确界限、标准。根据上述分析,本文的主体框架应运而生。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制度的完善。第一章介绍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其价值,分析其对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独特价值,明确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章通过对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制度的现有规则进行梳理,悉数分析其存在的制度问题,理清制约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三章则通过结合上述两部分的内容,对国际先进经验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将国外先进经验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应用。第四章对上述研究进行梳理,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提出策略方向和建议,具体包括:第一,建立明确的调解员资格标准及认证制度,制定调解员职业管理规范,确保调解主体的专业化、调解行为规范化;第二,完善统一调解示范法,便于当事人参考、选用,提高商事调解的效率;第三,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之间程序转换规则,提高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效率;第四,厘清和解协议执行时《新加坡公约》与国际商事法庭执行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