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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财富,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因此,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进行全面地梳理非常重要。学术界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诸多问题都存在争议,比如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但对善意取得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却研究不够。这对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以及在司法上的运用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进行全面的整理,结合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希冀为该项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提供一种思路和可供参考的理论支撑。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前两个部分是对善意取得制度背景知识的介绍,包括该项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各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后四个部分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各项具体内容的系统整理。具体而言: 第一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发展以及各国民法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另外还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状况,以及当前我国立法动态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该部分阐明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理论依据及其制度价值意义。 第三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该部分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以及特殊情况下适用于不动产。其中,具体分析了作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动产及其例外规定、例外规定之例外规定,另外还介绍了他物权、商业秘密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四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占有委托物);主体要件——让与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标的物的合法占有人,受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要件——让与人为无权处分、受让人通过有效之有偿交易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现实占有;主观要件——受让人善意受让财产的交付。 第五部分,善意取得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该部分分别介绍了无权处分、物权变动理论、占有改定、所有权保留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厘清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上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第六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力。这一部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对受损方的救济和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回复请求权问题;通过这样的整理,成立亦或不成立善意取得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