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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内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的研究重心都更倾向于对受贿罪的研究,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大多数案件中,受贿一方往往被处以重刑,而行贿一方却未被判刑,甚至有仍高居官位的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行贿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我国关于行贿犯罪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因素的影响。就行贿罪而言,在立法方面,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缩小了本罪的打击范围;“贿赂”的范围限定为财物过于狭窄,限制了本罪的打击面,不利于对行贿罪的有力打击;法定刑的设置不够合理,附加刑中仅有没收财产刑一种,太过单一,惩罚力度不足;刑法关于行贿罪“特别自首”条款的设立也引发一些争议。在司法方面,我国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有力地遏制和预防行贿犯罪。
本文在研究、分析行贿罪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贿罪的一些建议,其中立法方面包括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用来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其职务廉洁性的“一切不正当利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对“提议行贿”和“许诺行贿”两种行贿方式的打击,以及在刑罚方式方面建议增设罚金刑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贿人某种从业资格或权利的资格刑;司法方面要严格“特别自首”条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扩大其录入范围、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设立合理的保存期限、不断对制度本身的技术缺陷进行完善,早日实现全国范围的数据共享;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加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同时注意加大对行贿行为经济制裁的力度,以期有助于增加行贿人的犯罪成本,进一步有效地打击行贿罪,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