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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中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立法对信用权的明确规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直接对信用权的规定与保护进行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侵害信用权益的保护纳入了对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学术界对于信用权之性质、独立性认识尚未统一。信用权应当具有独立性,且是一种人格权。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个人信用权可能会受到诸多方面的侵害,立法应明确规定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其中尤其以民事责任的构成、责任排除、责任承担为重。同时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比较选择出适合适我国的信用权保护立法模式,并对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以达到保护征信中个人信用权之目的。本文除引导言和结语部分之外,共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判例的研究,整理出展现司法实践中对信用权保护的态度。分析信用权与名誉权两者之间关系,提指出通过名誉权之名义保护信用权存在不足,阐述信用权的独立性和在个人征信中对信用权保护之紧迫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征信的分类,区分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着重对个人征信基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各方主体间的关系模式、重要意义等进行分析。同时,就对各学者主张的家信用权的定义、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探讨,并提出信用权应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对其能力的信赖与经济履约水平之评价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其性质应当为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人格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信用保有权,二是信用利益支配权,三是信用维护权。并且,信用权独立有着重大意义。第三部分:首先采用比较法的视角对个人信用权保护进行了归纳分析。首先,分别列举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分析它们各自的保护方法的主要特点。其次,也对我国目前个人征信中对个人信用权保护状况进行了剖析揭示,并在与国外立法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立法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在个人征信中信用权受到损害时,可能会产生的责任类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三种责任类型中,最主要的责任类型。在民事责任中,侵害信用权应当是一种侵权责任。它由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构成。其责任抗辩事由应为:依照职责反映权利主体负面信用情况信息;不可抗力;征信机构对信息提供人提供的信息已进行形式审查;被征信信息权利人自己的过错。个人征信中侵犯个人信用权之的责任承担,根据不同责任类型,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去承担。第五部分:对介绍了信用权立法,在国际上有的两种立法模式,我国应采用直接立法的模式。对个人征信中信用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必须在立法中准确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和方式;升级完善征信机构信息数据库;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与保存期限作出规制;建立完善对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创立信用安全冻结机制;创设征信机构按时通知提醒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