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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分为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砷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前者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约当事人因为违约行为而造成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独立责任,不仅存在于侵权环境下,也当然的可能发生在合同情形中,我国目前在法律上确定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这显然是不合乎法理的。既然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就在于,当民事主体精神活动受到损害时,则可要求财产赔偿,那所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侵权还是违约,则在所不问。考察我国在学理界现有的学说,大部分学者都持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比如人格商品化、有悖可预测原则、精神损害难以量化、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责任竞合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等。这些学说曾在一段时间内占据主要地位,令很多人都信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建立的必要。但仔细分析之后,站在理性和科学的角度,我们不禁能够意识到这些学说本身的缺陷和遗憾。同时,我们将目光放置于国际潮流中,纵使各国国情不同,历史发展也不相同,但许多国家都纷纷投入到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队伍中,大多国家从过去不承认精神利益也可获得赔偿,到如今不仅建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也开始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此,我国应该从中得到启发,不再停滞不前,而是积极响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需要,才能融入国际平台,以顺应整体发展趋势。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而摆在我们面前更严峻和困难的问题则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立法构想,这是一个注重细节却也在乎体系的论题,本文将重点对此论述。文章主要从四个方面陈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内容。首先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论,主要有概念界定、特征以及必要性分析;其次则是阐述我国目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理论困境,可以得到的结论就是我国目前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可谓一片空白,而在学术界,多数学者也坚持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观点;然后本文将会介绍国外典型国家的立法概况,通过比较法的方式,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则是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操作方式,包括立法态度选择、立法确立原则、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数额量化手段。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形成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本雏形,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