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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为我们提供了基础的物质条件。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与生态的关系日益变得紧张。从崇拜到征服自然,生态系统在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下逐渐被打破平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也日益减弱。直到上个世纪,随着“八大公害”的爆发,人类传统的思维开始转变。寻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成为了人类发展的主流趋势。西方国家已在环境危机出现后为保护生态而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立法亦或是采取技术手段。生态修复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西方国家又重新看到了碧水蓝天。视线回归,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做出了不少努力,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体上生态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不少地区仍然出现污染严重的现象。为避免重复西方国家曾经走过的“公害”道路,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生态修复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为我国建立生态文明社会以及成功迎来并跨越生态污染排放的“拐点”,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将一项利国利民的技术切实应用,除了在市场模式下展开并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外,还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的支持。运用法律手段来推动并调整生态修复技术的实践,并通过相应激励机制来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则不但可以提高生态修复的效果,还能够更好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此外,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运用技术来恢复生态系统健康及系统服务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生态修复技术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该技术的发展与实践通过法律加以合理的调整与控制便成为了一种必要性措施。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有关生态修复的技术研究及实践都在迅速的发展,然而我国法律体系内对于生态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大量空白,这对我国生态修复的推广应用及其风险控制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展开相应的研究为生态修复立法提供理论基础也成为当前亟需完成的任务之一。本文包括七部分,即前言、正文五部分以及结语。第一部分,前言部分,通过对提出问题对本文的选题及其意义进行简要介绍,对当前有关本论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简要评述。第二部分,对生态修复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首先将生态修复的概念加以界定,以避免后续研究出现概念混乱。此外,对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展开论述,并分别从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方面对生态修复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该部分从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对我国构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思考。从正当性上,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价值,而在社会变迁的角度上也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从当前生态修复实践以及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构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十分必要。第四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生态修复法律的现状以及实践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在生态修复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围绕对国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及实践的介绍,探讨了国外生态修复模式能够为我国提供的相关经验和启示。第六部分,围绕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在进行准确的目标定位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合理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生态修复法律关系和相关制度保障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七部分,结语,对本论题的研究进行及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自我总结。从本文研究的结果来看:从宪法层面到环境基本立法以及独立的生态修复法律再到地方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围绕生态修复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指导,在进行准确的目标定位基础上,构建并完善生态修复法律关系,充实法律关系的主体,使其广泛化;明确修复法律关系的客体,使生态修复的实施得以明确;完备法律关系的内容,切实保障法律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促使其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保障生态修复法律的实施,还应当建立一系列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