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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范着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效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的法律延伸和具体体现。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依照民主程序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改变了以往企业单方面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决权”,赋予广大劳动者参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共决权”。在《劳动合同法》的制约下,企业开始积极的寻求与劳动者建立平等协商关系的有效途径,建立有效的合法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然而在这过程中,企业与劳动者产在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上却产生了许多纠纷,具体表现如在司法诉讼当中,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罚、开除等决定时,法院需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性标准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标准,因而在实践中出现大量企业规章制度被法院宣告无效,从而撤销依据该规章制度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并判决企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例如“广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与邓奕文劳动合同纠纷案”和“李某与上海西部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等。这些判决过多地干预企业正常的内部经营管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我国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尴尬。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掌握大量资源并处明显优势的企业一方,面对过重的法律风险,他们会采用各种应对策略:雇用更少的员工,采用模糊的语言等等,使得劳动者权益受到更大侵害。因此,欲从根本上平衡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必须从根本上回应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困境。比如,分析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困境产生的根源,定义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涉及的要件以及认定标准等。文章第一章通过引用司法界较为典型的案例,展开分析案件的焦点,在宏观上把握现在司法实务中的有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中产生的问题。指出我国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困境的产生根源来自于上位法立法缺陷以及程序缺失两个主要方面。文章第二章先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质为研究起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重要性是分析其合法性的逻辑前提。第二章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在现今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理论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结论认为企业劳动规章应由基于劳资双方合意的契约之发挥效力部分和基于企业经营管理权产生约束力部分、法律赋予其约束力的部分构成,总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具有的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在前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判断标准。以期为下一章即将提出的理论建议提供铺垫。文章第三章笔者将回应文章开篇提出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困境问题并结合文章前部分的理论分析提出逻辑清晰的实用性强的解决策略。具体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笔者依照逻辑顺序首先提出对困境问题的解决应当从立法完善做起。提出在立法上应当从平等保障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参照日本和台湾等的相关法律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具体话,例如哪些可以规定为必要记载事项,哪些为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加以列举;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既保证了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又能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出严谨、规范、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从而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管理,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二部分笔者提出以明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形式和要求为前提,对现今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理性构建。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程序的明确和具体化,公示程序的重要性、如何公示、公示的法律认定以及公示的推定。最后从笔者提出的解决策略回归文章中提出问题的司法案件,证明理论的实用性。文章的最后部分是结论,对全文的论述和核心思想做了简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