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唐代官员的特权进行了探讨。唐代官员的法律特权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广泛性。就等级性而言,官分九品,每一品秩依其身份高低享受不同的特权待遇;就广泛性而言,可以特权主体与内容两方面来看:现任官、卸任官、官员本人、官员家属都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特权优待,而特权内容则涉及政治、经济、司法等多个方面。在政治上,唐代官员子孙可以被荫袭而后封爵任官;在经济生活中,唐代的官员的衣食住行的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他们不仅拥有大量的土地,而且可以享有减免赋税的特权;在司法上,官员犯罪之后可享有减免处罚的恩遇。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在赋予官员丰厚特权的同时,在律法上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义务,力求实现法律优待和严法治吏的有机统一。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唐代官员特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这种特权脱胎于封建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是唐代君臣政治博弈的结果。这种特权的存在一方面提高了官员们的行政效率,稳定了唐代的统治基础,另一方面它也成为官员腐化和堕落的政治保护伞,极大地冲击着唐代的吏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