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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的根基建立在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意味着在押服刑人未被剥夺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明显不同于中国古代“恤刑”或“悯囚”,后者虽具有浓厚德政色彩却并非是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制度。但是,对在押服刑人——宣判有罪的人的权利进行具体保护明显不同于在抽象层面确认“犯罪人也是人”的命题,对于后者,公众是有高度认同程度的,对前者,人们的认识往往模糊。因而具体分析在押服刑人的失权状态,明确其权利保护范围和力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四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概述在押服刑人权利。首先,在人权定义基础上界定在押服刑人的概念,归纳在押服刑人权利的特点即主体特殊性、权利缺乏完整性以及权利具有不稳定性。其次,分析剥夺人身自由与权利享有的辩证关系。再次,梳理影响在押服刑人行使权利的深层原因,分别从传统行刑观和传统道德观、重刑政策和监狱行刑权的过当支配、财政支持不足等方面归纳影响因素。最后,强调保护在押服刑人权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清晰在押服刑人享有权利的根据。首先,从“人”的属性分析在押服刑人拥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具体是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强调在押服刑人受权利保护的理论根据;其次,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着手分析保障在押服刑人权利的必要性;再次,从联合国保障人权公约的精神出发,论证我国保障在押服刑人权利体系须予改善。第三部分:在陈述我国已取得的保护在押服刑人权利的成果基础上,从基本生存权、自我保护权以及自我发展权三方面分析在保护服刑人权利中仍存在的问题。首先,基本生存权是服刑人在狱中维持其自然属性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权以及健康权等;其次,在押服刑人有对自我保护权的追求,其中主要包括申诉、控告权,辩护权及律师介入权以及自我保护权的核心——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权利;最后,分析在押服刑人在劳动及职业培训、接受社会发展信息以及受教育等其他更高层次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较为系统的阐释保护在押服刑人权利的思路。首先,促成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对在押服刑人权利的具体保护;其次,逐步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与不足,增强刑事法及监狱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再次,通过司法部门的职能强化和密切配合,切实保护在押服刑人的权利;再其次,重点强调监狱在完善保障在押服刑人权利方面的具体义务;最后,强调社会主体参与监督公权力活动的优势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