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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在世界各地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根据其实施对象的不同,有些情况下会直接牵涉到人的生命权,但是由于其建立基础多为疾病等人力无法改变的因素,因而大部分国家对这种放弃治疗行为多是采取放任、漠视的态度。而不主动加以刑法干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传统的“家族自治”观念日渐式微,对于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存在侵权嫌疑的事件,社会公众对其的关注和影响也越来越强烈。也因此,近年来因放弃治疗行为引发的社会纠纷和争议越来越多,主张放弃治疗实属侵犯患者生命自主权的人群和认为应继续容许放弃治疗存在的人群针锋相对,互不妥协。于是,究竟应当将放弃治疗行为置于何种地位,是否应当将其从放任不管的灰色地带转变为非犯罪化进而合法化这些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放弃治疗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与“安乐死”制度必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一来安乐死本身上存在着多种表现形式,而这些表现形式也并非每一种都已经被大多数学说认定为无危害性,二来放弃治疗在某些细节问题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安乐死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此,也不能将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直接套用在放弃治疗上,而是需要对放弃治疗的非犯罪化进行相对独立的分析和研究。放弃治疗的非犯罪化,仅凭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并不能够充分说明问题,对于这种同社会道德伦理联系较为密切的行为,还应当从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刑法理论着眼,兼顾现代刑法的价值以及刑罚的目的,对放弃治疗的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探讨。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对放弃治疗的容忍态度,以及参考国外对放弃治疗合法化理论的研究和实际的立法,对放弃治疗合法化的现实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放弃治疗在我国的合法化的途径,国外值得参考借鉴所采用的措施和相关制度在操作层面上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