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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以法院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合法性审查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特点而最具特殊性。它不仅是公权力对公权力形式上的干预,也体现了私权与公权本质上的对抗。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被特别强调的概念,原告资格问题也成为行政法学界探讨的热点。如果说受案范围问题仅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两方权力,那么原告资格问题则关系起诉人、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的三方利益。在符合受案范围的前提下,当起诉人具备何种条件时,法院才应当开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这正是原告资格问题的重要性所在。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必然以原告资格标准为落脚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在构建上与诉讼法上的一般原理相关,可以从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中寻找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在运用上,原告资格标准又与行政行为的效力相关,尤其是在利害关系人诉讼中,应当从诉讼法回到行为法上具体分析不同行政行为中的利害关系人的类型对原告资格的影响。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问题。在明确原告资格的双重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分析原告资格的性质对原告资格标准的影响。并解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其他起诉条件如受案范围等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差异。第二章介绍与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现状与不足。现状的介绍主要由原告资格标准的立法进程、直接规定、间接规定三方面展开,不足之处主要从原告资格标准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两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学界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问题上的相关观点进行评述。第三章以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诉之利益为理论基础,结合诉讼法上的原告资格对诉之利益的衡量问题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总结出诉之利益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启示,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有限性两个角度对原告资格标准进行重塑。第四章以复效行政行为与单效行政行为产生的两类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问题为主线,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