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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也就是我国古代法中所规定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儒家思想相融合的产物,体现了法律对人类亲情伦理道德价值观的维护。该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存续和发展了两千多年,甚至目前不少西方国家的立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却被当作封建糟粕而被全盘抛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中不仅没有体现出对人类亲情伦理的维护,反而透露着“大义灭亲”的理念,这不仅破坏了人类最基本、最真挚的情感,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安定,并潜存着导致社会动乱以及国家颠覆的可能。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构建一套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容隐制度。本文共计约三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在目前我国法制中的现状进行了论述。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被当作是封建社会的糟粕被立法者全盘抛弃,“大义灭亲”的理念被纳入了刑事法律规定当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任何公民作证义务、报案义务以及提交证据义务的规定,无一不体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人类亲情伦理的漠视以及对人们“大义灭亲”的要求。第二部分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制价值进行了分析。“亲亲相隐”制度既然能够经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发展演变,并且能被目前西方国家所采纳,那么该制度必然存在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价值。“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具有深厚的人性论、道德论、以及期待可能性论基础,并且无论是从秩序、效益还是人权方面来说,都符合了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第三部分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中国立法沿革以及域外经验进行了研究。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从其思想萌芽到其最终消亡大致经历了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萌芽阶段、汉朝到隋朝的制度确立及发展、唐朝时期的制度成熟及完备、清末到新中国成立的制度消亡四个阶段。西方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所体现,到目前仍然有大量国家如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立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为了在我国刑法中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容隐制度,就必须以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为基础,对古代法中的以及域外各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予以取舍和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容隐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中构建的容隐权制度应当是一项针对特殊人群、特殊罪名、有着特殊适用范围的量刑制度。容隐权应当是行为人为了使其一定范围内的亲人免受刑事处罚而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之后在量刑方面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量刑的时候,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