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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合同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合同制度,甚至在法律规定中还没有明确的行政合同概念,所以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成为我国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从目前行政合同的实践来看,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需要解决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做必要的区分,通过建立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识别体系与确立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使行政合同摆脱民事合同制度的束缚;二是在行政合同制度中明确确立行政特权,同时对行政特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三是明确行政合同的救济途径和建立适合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规则。
本文除绪论与结束语外,共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合同基本理论的综述与研究,主要界定了行政合同和行政特权等基本概念,明确了行政合同与行政特权的性质与特征,同时在研究我国行政合同现状的基础上,归纳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亟待完善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比较了不同国家行政合同制度的特点,同时分析了各国行政合同制度的优缺点,这些对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以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为出发点,研究了我国行政合同的识别体系以及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研究了行政合同制度中的行政特权问题,不仅分析了我国应该选择的行政特权的确立模式,还对行政特权的实体限制与程序控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第五部分在分析行政合同两类纠纷性质的基础上,阐明了对行政合同的救济应该采用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同时为了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对主要救济制度中的具体规则提出了相应的修改与重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