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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是指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推介、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中对投资者或者客户实施的欺诈行为。金融商品交易欺诈不同于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在实践中,这些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实说明、未授权交易、违背投资者指令、挪用金融商品或资金、不当劝诱行为、混合操作和配合交易等等。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是全球金融市场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美国证券市场和次贷债券市场以及我国的证券市场和理财市场等等。这些欺诈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各国均通过加强立法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反欺诈。首先,规范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业务行为。立法上明确规定说明义务、适合性规则、最佳执行规则、交易透明度规则等,建立起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机制。其次,加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来尽可能地改善市场交易环境,解决金融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保障整个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最后,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救济是权利的必要保障。法律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对于交易欺诈行为,投资者可以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进行救济。另外,还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成熟的投资者,积极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分析金融商品交易的基本原理。分析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论文的逻辑起点。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经纪关系,即投资者委托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买卖金融商品;二是买卖关系,即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直接向投资者销售金融商品;三是咨询服务关系,即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交易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基本原则,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主要分析金融商品交易中的欺诈问题。根据第一章的分析,这种欺诈主要是推介、销售和咨询服务合同关系中的欺诈,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因而不同于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因为后者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不特定的投资者实施的欺诈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欺诈的含义、成因、构成及主要类型。欺诈的成因主要为金融商品的风险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利益冲突等等因素。交易欺诈行为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征,通常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的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因而需要采取有力的反欺诈措施加以规范。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反欺诈立法。美国的立法主要包括联邦法、美国证监会的行为规则、法院判例和各州立法。欧盟先后颁布了《投资服务指令》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英国先后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此外,英国金融监管局还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制定了新的业务行为规则(COBS)。日本和韩国分别颁布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各国的立法制度既存在差异,又有趋同的一面。由于金融的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各国在一些制度上相互借鉴,并予以协调。 第四章分析了金融商品交易中的具体行为规则,包括说明义务、适合性规则、最佳执行规则、交易透明度规则等。说明义务主要侧重于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合性规则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推介、销售的金融商品或投资服务应具有合理根据,适合于投资的经济实力、投资目标和知识经验等。最佳执行规则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应以最小成本为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交易透明度规则包括交易前后的市场信息透明。这些规则各具功能,互相联系,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预防交易欺诈的积极措施。 第五章分析了对交易欺诈的监管制度,包括各国的监管体制、监管措施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各国政府监管各有特色。美国主要是一种多头监管,美国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机构分别执行市场监管职能。英国是集中监管体制,英国金融监管局对金融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统一监管。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是一种互补关系。国际组织如国际证监会、巴塞尔委员会等也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文件。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监管体制出现了统一监管、功能监管以及合作与协调的趋势。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止利益冲突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六章分析了交易欺诈的法律责任制度。文章分别分析了欺诈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教育、预防和制裁。比较而言,民事责任制度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更具有积极意义。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构成的多元化机制。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对于纠纷解决比诉讼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规则。而且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也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德国的团体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等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七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的立法现状,并对我国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非常分散、层级较低、标准不一。在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统一金融商品立法,完善行为规则的体系化规定。在完善说明义务制度和适合性规则的同时引入最佳执行规则和透明度规则。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强化功能监管,并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一线监管的作用。针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不足,我国立法上也需要引入团体诉讼制度以及集团诉讼的合理元素以加强对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