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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东北亚各国面临的能源形势日益严峻。基于共同的安全目的,确保能源运输通道畅通成为东北亚各国进行区域能源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从合作现状来看,东北亚各国在能源运输安全方面的合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尤为突出的是缺乏一个有效维护和发展合作的法律机制。因此,如何构建这一法律机制,对于东北亚各国尤其是中国而言,显现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东北亚在能源运输领域面临的安全问题包括海上能源运输通道面临的风险和陆上能源运输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地形复杂、地质灾害多发、海运事故频发及恐怖主义威胁等等,问题的复杂性反映了相关法律机制建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从东北亚合作的现状来看,虽然东北亚已有一些双边和多边合作,但由于地区合作意识薄弱以及地缘政治和美国因素的影响,东北亚在能源运输安全领域的合作存在着很多不足,尤其表现为缺乏法律机制,具体表现为已有的合作缺乏法律约束力和针对性且不全面。因而,东北亚有必要在参考有关国际组织的组织机构与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东北亚能源运输安全合作法律机制,具体应包括三个子机制,即协商与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协调与决策机制可分为能源部长会议、能源运输工作组两个层次:执行机制包括刑事司法合作、信息和数据共享、技术交流与合作、资金安排等几个工作小组;争端解决机制则包括预警机制、协商与斡旋机制和仲裁机制。而中国在东北亚能源运输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完善及运作过程中,应促进各国提高对共同目标的认识,设立有关协调和研究机构,完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