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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汽车时代,但伴随着的交通安全犯罪也频频发生,尤其是酒后恶性重大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现实面前,各界人士从理论到实践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有关酒后驾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形成有力的理论根基。基于此,本论文选题直接针对醉酒驾驶犯罪目前存在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探讨、研究,意图能够使醉酒驾驶犯罪的定罪量刑得以准确处理。全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有关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况。包括从行政法到刑法层面概述了醉酒驾驶行为在我国立法的发展情况,以及阐述了醉酒驾驶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并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强调了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并从中可以反映出我国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背景。第二部分: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醉酒驾驶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对行为人法律意义上的主观心理的辨析,认为酒驾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第三部分:对醉酒驾驶犯罪有关但书方面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醉酒驾驶犯罪定性相关“但书”的争议情况,然后对其进行理论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认为但书适用于醉酒驾驶犯罪的出罪。第四部分:分析了醉酒驾驶犯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别。通过与“醉酒下”的交通肇事罪、“醉酒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比分析,来阐述醉酒驾驶犯罪与这两个罪名的异同,从而更加明晰罪与罪的界线。第五部分:笔者探讨了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刑轻重的争议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最后从两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包括适当提高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以及适当增加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