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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滥用,版权也是如此。版权滥用是指,版权人违背版权法的正当目的,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不公平、不合理地行使版权,构成对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违反,从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版权滥用不仅损害了激励创作、作品的传播、保障对作品的接近及促进应用的公共利益,而且损害了反对垄断、促进竞争的公共利益。因此,只有限制版权滥用,才能最终实现版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实现版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版权法自身有许多限制版权滥用的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由于版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是规制版权滥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科技文化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版权被不恰当地行使,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在此情况下,竞争法才与合理使用等制度及民法基本原则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制版权滥用的法律体系。版权滥用从与竞争的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普通的版权滥用和反竞争的版权滥用。普通的版权滥用,是版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损害了版权法所追求的激励创作、作品的传播及保障对作品的接近等公共利益,但这些行为却无害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的维持。而反竞争的版权滥用行为则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经济力量不当集中等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滥用版权的行为。在完善我国规制版权滥用的法律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各方利益;同时也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限制版权滥用的法律。具体的制度完善主要有:一是版权法的完善,包括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和建构版权滥用抗辩制度等;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包括设立一般条款和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三是反垄断法的完善,主要是指构建我国版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包括出台较完整的《反垄断法》、制定专门的规章或指南、设置科学的执法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