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他保寿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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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四章探讨了他保寿险合同解除之有关问题。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他保寿险合同概念的缺失、他保寿险合同解除之特殊性、解约权归属、现金价值归属等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寻他保寿险合同规制应选择何种立法例。第一章为基本理论探讨。首先,从利他合同的特点出发,考察了人寿保险合同的分类,认为:利他寿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寿险合同是等同概念,指代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为一人的情形;应引入他保寿险合同之范畴指代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一人的情形。其次,在合同解除问题上,现行法没有区别他保寿险合同和自保寿险合同,且法定的解约事由都是为投保人量身定做的,这种立法例不利于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允。第二章、第三章分别探讨了他保寿险合同解约权问题和现金价值归属问题。第二章讨论了他保寿险合同解除权问题:投保人享有他保寿险合同的解除权;当投保人欲解除他保寿险合同,须通知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对该人寿保险合同享有优先续保权;被保险人订约时所为之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销之;被保险人行使撤销同意权,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就此建议立法加以完善。第三章探讨了现金价值归属权问题。现金价值是保费及增值,扣除保险成本和解约费用后的差额。确定现金价值之归属可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引入保单所有人之范畴,在现行法中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保单所有人”作为一般规定。投保人并不必然成为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指定应根据他保寿险合同的不同情形,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他保寿险合同规制应确立“被保险人本位”。保险合同规制应确立一种本位思想,且他保寿险合同规制尤其需要本位思想的指导。由于法律移植的问题,致使目前他保寿险合同规制中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体系的混乱。因而,基于被保险人在他保寿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被保险人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在规制他保寿险合同时应确立“被保险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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