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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乡村地区发展提供了蓝图,也为战略规划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的土壤,从而为规划长期施行于农村地区变为现实。乡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是乡村规划行政执法的前提与基础,乡村规划行政执法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属是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条例、设区的市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方面的条例规章的规定,乡村规划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行使乡村规划执法权力,在执法活动中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范围内存在的违背规划要求的行为,并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恢复原状。在推动乡村经济社会繁荣、实现乡村现代化和治理法制化路径下光有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远远是不够的,在实现最广大农村地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制定乡村规划,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精神贯穿于本乡村地区的规划,实现乡村发展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要求,符合该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立足本乡村地区的现实状况,在乡村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实现乡村地区腾飞。乡村规划制定之后需要着手实施,在实施乡村规划这一方面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建设行为定性不清,乡镇人民政府拥有规划执法权却面临着具体的执法主体和人员存在一定的问题、乡村规划执法机关处罚种类选择随意性,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乡村规划执法体制问题,也有规划执法主管部门没有严格依照规定执法、也有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同样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解决乡村规划执法所存在的问题,第一方面,加强乡村规划地方立法,乡村规划方面的事情本身就是一个地方性特征比较明显的事项,由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并依据上位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规定予以细化,使之变得更具有实用性、操作性,使得乡村规划执法工作更加顺利开展,同时,随着立法法的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有自主立法的权限,地方在乡村规划工作方面能发挥更大的能动性;第二个方面,规划监管向基层延伸、设置专门的规划执法机构,乡村地区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大量存在,在法定机构资源有限或者自身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一定途径和措施,组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基层乡村规划执法工作;第三个方面,规划能不能依法实施,能不能落到实处,看的是乡村规划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与能力,加强乡村规划执法人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通过设置一定门槛,招录高素质、高法学修养的人员充实到公职队伍,重视一线执法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通过考取行政执法资格证书,获得执法资格,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知识、法治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高乡村规划执法队伍现代化、法治化水平;第四个方面,相对规范完善的行政程序是开展乡村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条件,完善乡村规划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设定乡村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程序、从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开始的线索来源、调查取证、内部决定程序、现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特别是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要主动并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法律规定保障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查清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充分条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第五个方面,乡村规划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仅仅依赖执法机关自身加强执法规范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力度,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力度,通过行政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倒逼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加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力度,在乡村规划执法程序中突出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参与执法程序力度,通过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监督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规划监督执法权,推动新闻媒体或者其他舆论机构全程参与重大的乡村规划执法程序,通过舆论公开所形成的透明力推动乡村规划执法机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推动乡村规划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时代乡村,离不开乡村规划的指导与引领,乡村作为最基层的地方,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代表政府管理与服务,传递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整个国家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其是否发展好,建设好关乎着整个国家是否建设好,发展好,国家在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上不能忽视乡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最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实现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富裕、实现最基础的农业产业发展才能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整个民族的繁荣富强奠定坚实的基础和雄厚的物质积累,从而实现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乡村地区振兴和农村繁荣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