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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规模逐渐扩大,为防范风险,保证贷款安全,在借贷合同中加入加速到期条款的做法也越来普遍。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借贷双方可自由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的内容。然而,在破产程序中,银行基于加速到期条款通过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的方式提前实现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中禁止的提前清偿、个别清偿?所以,该条款的适用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了更大的争议。从当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性质以及效力等问题并未达成统一观点,因此,实践中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也产生了一些争议。通过对近年来有关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条款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指出当前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结合合同法和破产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为破产程序中银行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认定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以期对加速到期条款的研究有所裨益。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首先针对南通美嘉利与江苏观音山支行、三鹿集团与石家庄桥西支行等四个有关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认定的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当前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加速到期条款性质认定不一;二是加速到期条款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三是对于破产程序中银行因加速到期条款而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的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尚未建立。第二部分加速到期条款的性质分析。首先,针对当前学界关于加速到期条款性质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然后,从立法和理论两个维度对加速到期条款实为一种单独的违约责任分别进行论证。第三部分银行借贷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事由研究。首先对当前银行借贷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事由进行分类列举。针对当前加速到期条款滥用的现状,对加速到期条款适用事由的合理范围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清偿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研究。首先,从破产法角度对银行扣划清偿行为的标准进行辨析。然后,基于比较法角度针对于国外相关立法状况对效力认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加速到期条款中的银行扣划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