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论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以信息不对称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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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诞生,其后在短短几年时间便获得迅猛发展,实现了平台交易额、平台数量、平台参与人数的跨越式发展。在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频频出现的问题平台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秘而不宣的坏账,让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难以收回借款。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面临来自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的双重欺诈风险,以及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投资者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均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难以有效识别和判断风险,难以在充分的信息下做出理性的决策。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在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制造和公布等多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使得其可以传播虚假信息、隐瞒不利信息,粉饰甚至篡改信息,发布引人误导的宣传信息,引发道德风险,侵害投资者利益,获取超额利润。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对P2P网络借贷的具体监管,使得P2P网络借贷基本处于一种无规则约束的状态,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没有得到调整,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我国要有效保护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权益,就应当构建一整套的信息监管机制,保护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信息权。通过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以做出金融决策,通过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提示规则以保证投资者能够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而做出理性决策,通过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赔偿制度以保证投资者在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并给予违法者以有效威慑,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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