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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目前在公司并购实践中对尽职调查的疏忽状态以及相关立法在某些方面的空白,本文力图借鉴境外较为完善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试探性的建议。文中首先论述了公司并购中尽职调查对交易双方的重要性,紧接着阐明了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原则,调查的程序,期间及关键参与者,并针对尽职调查的种类逐一分解论述,在这其中又将法律尽职调查作为重点,分析了并购交易方针对法律风险应从哪些方面进行防范。最后,又从七个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的角度进一步剖析法律尽职调查。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第一部分中“尽职调查应保持的原则”、“程序、期间及关键参与者”、“协议收购中尽职调查需要的文件”;第二部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以及第三部分“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法律规定”这几方面。如第一部分尽职调查的原则中对“独立性原则”的“双重标准”、“合理性原则”的“谨慎人”理论,以及“重要性原则”中“重大”的分析;特殊递延尽职调查期间及递延条款的作用;关键参与者的独立性的保持;协议并购中尽职调查所需文件的内容涉及范围的重要性水平界定及适当性的把握。又如,第二部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中对诉讼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如何对各项文档进行审查的分析。再如, 谈到公司并购中涉及的立法时,通过对七个部门法的逐一对比分析,期望能够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并购立法来弥补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与不足,这部分的着重点又在证券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这三方面。 笔者期望本文所谈及的内容能够引起并购实践中交易双方的思考,充分运用好尽职调查这一风险管理的工具,保证并购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