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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受贿罪的立法最早见于《夏书》,至今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史,历史的积淀并没有使认定受贿罪这一工作变得容易。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人性的变化,受贿罪长新。当今社会,人们在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熟悉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改变受贿罪的形态,使受贿犯罪呈现出主体复杂、条件含混、形态多样以及性质难辨等新特点。面对如此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时表现出来的疑难问题进行再研究。本文,笔者从理论着手结合案例研究了几个受贿罪的疑难问题,并得出了自己的判断与结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全面构建和建成中国式法治社会的保障,“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是保持我党廉洁性的必然,也是确保我党员队伍能胜任历史新任务的必然。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力大、行政级别高的腐败官员,充分展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但受贿犯罪由于其具有掩蔽性、且方式多样,依旧伴随着公权力的运行而挥之不去。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指导实践,克服实践中的某些困境,更快更好的受贿犯罪理论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受贿犯罪法律滞后带来的不良结果。当前,受贿犯罪中权钱交易模式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对于新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本文研究了司法认定中受贿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结论,从实践中提出问题、在理论中寻找答案,问题的针对性更强,结论的操作性更好,希望可以对打击受贿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