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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改变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互联网商家带来了丰富的商业机会与商业利益。但市场发展与市场竞争总是如影随形,商家为了抢占更多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常采取各种非正当手段展开激烈的角逐。而互联网技术的高科技性造就了互联网竞争所特有的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覆盖范围广等特点,也使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愈发困难。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足以调整愈来愈多的新型、复杂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反法”第2条作为一般条款来规制,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认定过程中对双方的竞争关系、竞争利益、不正当性认定等问题都产生了颇多争议。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在2017年11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12条专门规制互联网竞争(以下简称“互联网专条”)以规范互联网竞争环境,顺应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专条”采用“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在列举条款中可以看到近年来大案、要案的影子,可以认为所列款项是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抽象出来的,这也造成了法律滞后性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之间的矛盾,若相关列举条款设置不当易使该条在实践中无法得到长期适用,被兜底条款架空反而破坏了法律的可预期性与稳定性。另外,“互联网专条”中的兜底条款充当了互联网竞争领域的一般条款的作用,对于该款在实际应用上的问题,如价值导向、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等也应作出相应界定。在监管方面可以看到在本次修法中虽然提高了处罚数额并增加了监管主体,但仍有处罚与获利不平衡、监管竞合、行业协会法律效力等级过低等问题,应作出进一步改进。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互联网专条”的立法背景、产生的影响、类型化分析这三个方面对目前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状进行概要阐述,结合逐年攀升的互联网产业规模与同样增长迅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据统计,引申出“互联网专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分别从竞争关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两个方面,通过对商业道德和个案利益的剖析,结合先进法域对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得出在司法裁判中应对竞争关系做广义理解并宜以长期利益作为判决的衡量依据。第三部分针对本次的“互联网专条”进行评析,先从整体出发指出目前的立法现状可能造成的司法困境。再针对该条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的适用进行剖析,结合过去的司法经验旨在寻找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第四部分对上文所做的论述探寻相应对策,对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立法、执法、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提升做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