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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作为疾病治疗或医学实验必须遵守的伦理准则,虽然它因对处于同意能力受损状态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道德权益的保护而获得道德辩护,但是在临床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伦理问题。本文的理论分析与调查结果表明,知情同意原则在临床实践中得到了道德的辩护。一、知情同意具有保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道德权益与生命健康的双重伦理目的。就保护患者的道德权益来说,知情的目的在于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同意的目的在于尊重患者的意志自由权利。二、代理同意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延伸,其内涵的制度伦理这一道德属性得到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认同。三、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同意评估模式中,经验评估因建立在功利论与道德承诺理论的基础上而获得实体正义的支持,工具评估因建立在交往程序与道义论的基础上而获得程序正义的支持。本文的理论分析与调查结果表明,知情同意原则在临床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知情同意原则的双重目的——意志自由与生命健康之间的冲突,致使该原则在临床干预过程中泛化现象严重。知情同意权有时不但没有起到有效保护患者身体健康和道德权利的作用,反而成为患者拒绝治疗疾病的理由,医生与患者同时陷入遭受道德谴责的困境之中。二、代理同意过程中,对患者“脆弱权”的忽视、推定同意中代理人的集权以及代理人对代理本身的误读等导致了代理同意的道德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患者“被勇敢”、患者价值观被严重忽视以及一种新的家长主义等方面。三、临床医患交往中,基于实体正义上的经验评估的结果的可检验性不强、评估行为带有随意性。基于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工具评估的乏普及性等因素使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的保护。四、社会因素与患者对知情同意含义的理解与了解程度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缺乏有效分析,这直接影响了对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弱势人群的伦理关怀。在实证调查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解决上述伦理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有效避免知情同意泛化,必须确定精神分裂症患者中的弱知情同意人群,加强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同意能力培训,提高精神科医生在精神分裂症干预过程中的话语权。二、必须尊重患者的脆弱权、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以防范代理同意的道德风险,必须大力推广工具评估模式。三、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同意能力进行分层,把对该群体中弱势人群的伦理关怀落到实处。总的来说,虽然就如何培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同意能力、推广工具评估模式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在临床实证调查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对精神分裂症干预过程中的知情同意问题进行了考察与分析,提出了比较具有可行性的伦理对策,对于解决目前该领域存在的伦理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