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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具活力的金融服务行业,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第三大金融工具,其最大特点是租赁物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由于我国动产一般以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所以这种外观主义就造成了承租人拥有所有权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擅自转让处分租赁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承租人即租赁物的所有人,因此第三人即为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理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就无法得到保护。这说明善意第三人在租赁物权属保护方面已经优先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维持善意取得理论的基础上,为了降低出租人“丢失”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缓解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首先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公示方式展开研究,其次分析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在我国建立可行性,最后通过结合登记、信用评价、保险以及监管等措施,构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物所有权的保护框架,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文章选题背景的大致概要,对现有文献及观点进行整理概括,对文章的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的介绍,从而初步引入课题研究方向的轨道。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主要引入融资租赁两则案例(“一物二融”以及租赁物上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并简要概括融资租赁制度,对于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且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面临无法取回租赁物所有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阐明。第二章详细对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剖析,主要包括对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条件以及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的研究。从中看出有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缺陷,一些法律规范尚不明确。另外对动产善意取得的质疑也彰显出对占有公示方式的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第三章从物权公示和登记的可行性角度分析了实践中动产融资租赁的公示状况,并且对国外的融资租赁立法和实践作了比较,包括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相关国际条约文件。通过分析比较看出,大多数国家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方面制定了较高的保护措施,值得我国借鉴。第四章提出了对我国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保护框架初步设想。首先,建立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包括确定登记的主体、内容与方式、登记机关、登记审查方式、登记的对抗效力等;其次,其他配套的保障措施,主要从合同约定以及行业规范两方面讲述。具体包括出租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强化承租人的义务,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规范融资租赁行业保险制度,发挥融资租赁的监督机关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监督与自律相结合,从而规范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