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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及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热点研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水生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也日益关注水生野生动物的贸易管理问题。自CITES第九届缔约国大会以来,CITES附录物种的讨论中越来越多地出现水生生物种类,有关的管理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之中。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以下简称粮农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要的渔业管理组织。尽管CITES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物多样性,而FAO更注重渔业产业的发展,但双方都通过保证生物资源的持续性来实现各自的目的,而且双方对水生物种的管理范围逐渐重叠,管理手段也互有补充,这使得在水生生物管理问题上双方的合作成为可能。
结合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的最新信息,本文对CITES中水生生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了回顾,分析了目前的热点问题,探讨了其对我国水生生物管理的影响。此外,本文还分析比较了FAO与CITES在水生生物管理方式上的共性和异性,探讨了双方合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前景,并针对合作进展对我国水生生物管理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CITES对水生生物的管理正在不断扩展,力度不断增强,CITES正趋于参与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管理。FAO和CITES已就一些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商业海洋物种及一些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意义的物种进行了实质性的合作管理。CITES和FAO签署了“合作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根据这份MOU,FAO对CITES附录修订和项目有提供咨询的义务,CITES需优先考虑FAO的建议。合作备忘录的签订是CITES和FAO进一步合作的积极探索,对于提高水生生物管理和保护水平具有积极意义。FAO与CITES的合作将有利于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特别是可以促进一些重要“定义”的完善和普及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成效,也有利于渔业国家借鉴CITES管理理念完善渔业管理技术,提升渔业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成效,更好地推动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基于不同的关注点,但CITES和FAO推行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有序合理利用及强调科学评估指导水生生物保护管理理念是基本一致的。CITES成员国中,涉及到水生生物管理的重要成员国同时也是FAO的成员国。CITES与FAO合作关系的进展会对水生生物分布国及利用国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其国内的相关管理技术和管理政策。
研究结果同时显示,双方合作目前还存在着职责、定位、分工不明,以及一些具体的实施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二者的合作深度和广度,以及一些重要渔业国家的渔业管理政策,并因而决定着国际上水生生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管理成效。
中国作为渔业大国,水生生物利用有着广泛的社会和文化基础,我国既是CITES也是FAO的成员国。有鉴于此,建议我国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利用及管理方面的基础性研究,为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及国家制订公约履约策略提供依据。建议关注和积极参与CITES和FAO在该领域的相关工作,使中国的水生生物保护工作能在国际框架背景下得以健康和科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