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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被认为是刑罚的必要前提,而刑罚则是犯罪的必然后果,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刑法的基本要素,而我国《刑法》第37条以及其它免除处罚条款为定罪免刑提供了依据。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发展,免予刑事处罚制度也渐渐受到理论界的重视。然而,围绕着《刑法》第37条能否独立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等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议不断。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制度的适用标准较为混乱,整体适用率也偏低。为此,本文在现有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通过四个部分来讨论免予刑事处罚制度,以期能为理论、实务带来一定帮助。本文第一章是对于免予刑事处罚内涵与立法根据的阐述。首先,笔者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内涵进行了一定阐述,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对其免除刑罚处罚,同时也明确了免予刑事处罚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缓刑的区别。其次,针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相似概念进行辨析,厘清了免予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关系,即两者在适用效果上相同,在适用事由上存在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最后,探析免予刑事处罚的价值基础,即体现了刑罚轻缓化、刑罚个别化及刑罚经济性。本文第二章是对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现状及其困境的考察。该部分笔者以2018年上海市各法院审结的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为分析样本,结合其他文献资料,研究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当前的适用状况。通过研究,笔者提出了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就理论层面而言,首先,有学者提出免予刑事处罚是对刑法边界的解构,应删除刑法中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其次对于《刑法》第37条能否成为独立的免刑条款,存在很大争议;就实践层面而言,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标准较为混乱,适用“身份化”现象明显,并且裁判文书中说理粗糙、量刑条文引用混乱。本文第三章是对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解读。笔者首先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刑法》第37条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适用条款。接着,对《刑法》第37条的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剖析。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既包括“犯罪情节轻微”,也包括“不需要判处刑罚”,前者侧重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者侧重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对犯罪情节的判断上,笔者认为应当是对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一个整体性评价,并且不仅包含罪中情节,也需要考虑罪前、罪后情节。在对情节轻微的判断上,笔者不赞成“3年”的形式标准说,提倡从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时空环境、犯罪对象、犯罪构成外的结果等因素来进行实质考量,同时也提出了情节轻微的若干排除因素。在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时,笔者认为大致可以从罪前、罪中以及罪后三个阶段的表现加以考察。本文第四章针对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刑罚观念上,分析了阻碍我国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及非刑罚化发展的因素,如绝对的报应刑主义、有罪必罚思想,对此需要加以转变;在立法上,可借鉴德国刑法中“天罚免刑”规定,进一步丰富我国刑法中的免刑情节。同时,为充分挖掘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价值,可在经济犯罪中探索建立“刑事程序——行政制裁”的模式。在司法上,首先需要进一步规范免予刑事处罚裁判中量刑条文的引用,同时应加大司法解释的类型化处理,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最后应建立健全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判决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