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过试点,正稳步进行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与此同时,为了追求反腐成效,监察机关的权力也快速发展,监察机关内部也难防“灯下黑”事件的发生。监察机关有着严格的自我监督机制,但是同体监督一直以来都为人诟病,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此为思路,检察权对监察权的制约或许可行。研究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对监察体制改革中权力的平稳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从检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结合监察调查中过程中的案例,并综合试点运行实践、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研究了检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问题,分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方式的具体对策。文章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涵盖了对检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进行研究的意义、研究背景和本文所用三种研究方法,并通过梳理近几年,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学界文献,总结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分析监察权的发展现状与现有监督方式,得出监察机关缺少必要的、常态化、专业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人权保障构成潜在危险。通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内容、专业性进行分析,得出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监督之现状与问题。纵观现有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方式侧重于事后监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因检察机关丧失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而缺乏刚性,效果不佳。第四部分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监督机制的完善。针对如今法律现状进行形式和制度方面的完善探索。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文章研究成果与不足,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