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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司合同是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根据需要代表将成立的公司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虽然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交易,但为使公司具备设立所需的必要条件,发起人必然要对外进行一定的交易,签订先公司合同,诸如订立房屋租赁、买卖、装修或建筑合同,订立办公设备购买或租赁合同,订立员工雇佣劳动合同等。我国公司法经过多年地发展,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法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益突出。其对先公司合同的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规定尚不太完善,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无法做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便利、快捷和高效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可靠,因此亟待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立法的分析比较,并剖析我国立法现状之不足,对先公司合同的效力、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等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言,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四个篇章、结语,其简要内容分别介绍如下。引言的部分: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介绍了主体探讨对象和主要内容,提出了研究先公司合同的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第一章:本章分析了先公司合同存在的原因,通过学者们对其不同观点的分析,提出了先公司合同的概念定义,并对其特点做了简要的分析。正文第二章:本章根据发起人订立先公司合同时使用的主体身份的不同,将其分为“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和“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三个类别,并分别比较分析了主要国家对此的立法情况。正文第三章:本章对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有关条例进行了简要的内涵分析和缺陷分析,分别提出了条例规定存在的不足和予以完善的建议。正文第四章:本章介绍了我国公司法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的缘由,以及本文提出的立法建言的价值取向和思考,提出了研究先公司合同的民事责任归属问题要先明确几个合同主体和法律行为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并分析了公司设立成功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归属以及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结语的部分:本部分简要概括了本文的主体思想,重申了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