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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投融资体制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利用外资的环境和方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多元化的投资格局正在形成。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机遇。BOT方式作为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资金供应方式,逐渐显示出了其优越性,很快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但是BOT方式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且我国发展BOT方式是一项较新的工作,人们对此缺乏系统的了解和认识,现行立法与BOT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本文将对BOT方式在中国应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BOT方式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造-经营-转让”,一般称这种投资方式为BOT方式。但BOT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方式有着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投资方式的特点,其基本内涵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权投资者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特许期限届满时,投资者将项目的所有权无偿地转让给政府。在其外在表现形式中,体现了建造阶段的灵活性。有些BOT模式直接越过建造阶段,进入运营阶段。 采用BOT方式即解决了基础设施落后与政府资金困难的矛盾,又有利于东道国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项目的运作效率。所以,BOT方式一经出现便很快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并广泛使用。 二、我国利用BOT方式的现状 电力行业是我国最早对外进行融资的产业。深圳沙角B电厂是我国首家BOT基建项目,运行良好并已实现顺利移交。随着BOT方式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受到各地方政府普遍重视,并逐渐扩展到交通领域、加快旧城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环保等领域。 但在BOT方式应用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现行BOT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不足,没有给BOT方式留有特定的空间。有许多重要内容没有做详细规定,难以指导具体操作。使BOT方式的实际运作无法可依,缺乏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在政府保证、股权投资、外汇管制、项目公司的注册与融资、外资投向范围等几大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障碍。 针对BOT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借鉴国外BOT方式实施的经验教训,以寻找更有效地解决我国BOT方式所遇法律问题的方案。 三、BOT方式在国外应用的实践 从国外应用的实践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律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BOT方式运作比较规范、政策透明度高、竞争有序,政府对BOT方式的管理较成熟,成功的项目不少,主要是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等。BOT方式刚刚引入,政府需要不断改进其法律法规及配套条件,BOT方式管理不规范,不同的BOT项目之间条件差异较大。 总结国外应用BOT方式的成功经验,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不能指望以牺牲对方利益的办法来谋求自身的高收益,他们之间需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是BOT方式成功的重要保证。同时,由于BOT方式所涉及的参与方众多,所以,解决好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建立一个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是BOT方式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再者,建立透明稳定有权威的制度,能有效地规范BOT方式的运作,保证市场有序的竞争,是BOT方式运作成功的基石。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BOT方式的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BOT方式的立法,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同时着手。在宏观上,确立BOT立法宗旨从过去的“限制”为主改为“积极支持”;要以世贸组织的原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为依据;将保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BOT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微观上,BOT法的制定要着重考虑: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政府放弃国家豁免的问题、政府保证制度的建立、专门主观机构的设置、合理的风险分配、环境保护问题、技术引进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鉴于招OT方式在我国的实践情况以及现行法律配套规定的不足,我国急需一部关于BOT方式的专项立法,规范BOT方式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 在立法原则上:坚持既维护国家主权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坚持公平的风险分担。 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专项统一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上,由于目前造成BOT方式法律障碍的法律规范不少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担保法》等。所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单行法律比较稳妥。 在程序规定上,可借鉴我国外资立法中有关申请、审查、批准等方面的规定,并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在实体内容上,应明确BOT方式的含义及性质、投资主题资格、BOT方式的审批机构、特许权和特许协议的含义及性质、BOT方式的投资范围、政府保证制度、项目风险的分担机制、国家的优惠政策、反操纵条款、国有化和征收及其补偿、特许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转让问题、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作为一部全国性立法,它不可能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