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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新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从2017年以来我国相继设立了包括三江源国家公园在内的十个国家公园试点,并在此实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各个领域的生态补偿保护机制,特别的要完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政策,从法律制度层面形成对我国国家公园最严格的保护。因此,作为国家公园体制构建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在现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上继续完善发展,更是需要适应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家公园的需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数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以三江源国家公园为例,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运用法学原理结合实践状况分析其原因,在总结与借鉴当前域外国家公园在长时期形成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建言献策。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以及对目前国内外研究动态的评析。第一部分,从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生态补偿实践分析,指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不全面、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监管缺失、生态补偿立法体系不完善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从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对其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法律基本内容不全面的原因分析提出生态补偿实践基础薄弱,生态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指导、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权、责关系不明、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处于探索阶段三个方面的内容;针对生态补偿法律监管缺失的原因分析提出国家事权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以经济指标为主的传统考核方式影响、生态补偿行政导向强烈以及民众参与社区管理意识淡薄的三方面内容;针对生态补偿立法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分析有生态补偿入法较晚,专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传统自然地生态保护法律模式的局限性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对生态环境价值论、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及其理论发展、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进行阐述,并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践进行理论分析,探究建立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主要选取了域外三个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阐述分析,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从而提出了对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社区公众参与制度的三个方面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完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提出扩展和具体识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相关利益主体、科学合理设定弹性的国家公园补偿标准、以流域为纽带的横向生态补偿的推进路径、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加强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监管方面提出依法明确各方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国家公园生态绩效考核法治化、建立多种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在构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方面提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立法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