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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在中国实行三十年来充分发挥了其优越性。增值税除了有筹集财政收入、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的基本功能,还能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对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覆盖所有商品和劳务,仅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也包含其中。而对第三产业所提供的大部分劳务行为、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两税并行格局下,由于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作为税基,不具有增值税的抵扣特征,对实际运行中的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收负担会随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社会大生产的分工深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阻碍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十分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扩围”改革在2009年完成“转型”改革后便被提上日程,其内容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至现行营业税的征税税目,进而取消营业税。通过优化税制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而促进服务业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2012年1月1日,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即将推至全国。首先,本文从增值税“扩围”改革背景及现状入手,通过一系列数据分析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现状。解析作为我国中央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和我国大多数地方最大税种的营业税为何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为平行征收的关系,二者分立并行。进而从税收原理、法律政策、税务管理、财政体制等层面分析了这种平行征收关系产生的问题,得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变两税平行征收局面的必要性。本文立足辽宁省的财政收入状况,通过模拟测算和分析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辽宁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对稳步推进“扩围”改革,从而在辽宁省取得这项改革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估算了辽宁省财政收入在“扩围”改革中根据不同税率的设定产生的变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辽宁省未来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