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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农业正面临着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和农业产业化进程飞速加快等压力。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竞争加剧,农业成为受国外竞争冲击最大的产业。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日益成为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增强农民的合作化和组织化程度入手,建立一个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来有效地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充当农民与市场的中介,使农民成为有组织、高效率、成熟的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全由农民自我管理、自愿参与、自主分配的经济组织,它不仅可以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与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权益;同时还能推动农业的产业化与规模化,优化配置农业资源,促进国家对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与改革。更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特征及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同时,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介绍和分析了美国、日本以及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等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发展状况和运行实践,并提出应学习他们在法律保护、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准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府扶持政策和组织内部完善等成功经验。最后,从提高思想认识、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体系四个方面提出笔者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分析提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营利性社团法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