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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本的道德准实在论在西方元伦理学界有着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继承了元伦理学非认知主义中情感主义的研究理路,但为了避免情感主义难以解释道德陈述的“适真性”(truth-aptness)的问题,它试图吸收道德实在论的某些思想;另一方面,它又不想像实在论者那样预设一个形而上的实体以解释人们何以对道德判断的真假有着如此坚定的信念。为此,布莱克本利用了随附性论证,以证明其准实在论思想。布莱克本想要证明道德属性的投射具有某种合理性,却不需要某种形而上学的假设。按照他的看法,虽然道德谓词事实上并没有指称任何实在的属性,不过它们所投射的属性依然具有某种实在性,因此人们在使用道德陈述的时候,依然可以合法地在具有真假的意义上使用道德陈述。准实在论的基本观点包含两点:第一,伦理话语并不表达命题,即它们并非是对某种外部世界的断言。第二,伦理话语将我们的情感态度投射到对象上,仿佛对象真的具有我们所投射的属性,这种投射现象可以是合理的。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有:“弗雷格-吉奇问题”(Frege-Geach Problem)、逻辑不相容问题(logically incompatible)、因果解释力问题、意识独立性(mind-independence)与“道德真理”(moral truth)问题,以及来自最低限度理论(minimalism)的威胁。笔者认为布莱克本的道德准实在论试图调和元伦理学情感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矛盾,希望站在情感主义的立场上,完成道德实在论所能完成的目标——解释具有真值的道德判断如何可能,从而推动了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但他又不得不面临如何解释他的道德准实在论究竟和道德实在论有何区别的问题。研究布莱克本的道德准实在论不仅可以促进我们了解当代英美元伦理学的发展概况,而且对于国内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于认识道德要求的重要性和客观性,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寥寥无几,只有极少著作有所介绍,相关研究的论文几乎屈指可数。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略微弥补国内这方面研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