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税收征管改革浪潮,纳税人的权利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纳税人权利保障法》或《纳税人权利宪章》,在加强对征税机关征税权约束的同时,从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强调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囿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纳税人多以“纳税义务人”,而不是“纳税权利人”的称谓出现,充分反映了纳税人的权利被轻易忽视的事实。而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的发生发展得益于人民契约的授权,纳税人税权利的让渡。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纳税人牺牲自己部分财产权而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旨在获得国家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税,旨在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陈述与申辩权的基本内容,税法上也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处罚中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是该项权利在我国的立法仍存缺陷,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收程序不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欠缺等方面。针对纳税人陈述与申辩权在我国的立法缺失现状,如何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体系进行完善,成为我国财税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本文试图以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权为主线,在宪政理论和税法学指导下,以基本人权中的言论自由为起点,考察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立法,为构建我国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权立法保障体系提出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纳税人陈述与申辩权的宪政理论、公法之债理论以及公共财政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得出该项权利的基本涵义,接着对其自由、正义及效率等价值内涵进行阐述。第二部分,笔者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了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权在我国立法中税收法定主义、公平正义、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的缺失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接着阐述了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分析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立法保障纳税人陈述与申辩权方面的相关经验,为消除我国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权立法缺失产生的负面影响,构建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保障体系做准备。第四部分,笔者根据前文所述的我国纳税人陈述与申辩权存在的立法缺陷,对应国外相关经验,提出对应之策:明确税收法定主义,保障税制的公平正义价值、设立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对立法保障我国纳税人陈述与申辩权进行初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