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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选举法,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对国家基本选举制度的原则和组织程序加以确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反映了一国的社会、政治状况。1927年开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是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在我国发展最为成熟的阶段。系统研究这一阶段的选举法,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认识,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律,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了召开国民会议、制宪国大、行宪国大,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选举。为进行选举而制定的一系列选举法律为我们研究该时期的选举制度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材料。通过回顾、分析该时期不同选举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情况,我们发现当时的选举法在理论体系上已经较为完备,也符合了当时世界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范围扩大、选举方法更加多元化、选举方式日趋完善,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些形式上的进步却无法掩饰此时选举法的一党专制的本质。通过深入剖析选举法的条文,结合选举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结果,我们不难发现尽管选举法在形式上十分完善,但无论是前期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还是后期《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维护国民党统治的成分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通过操纵国民党党部选举、要求选举前进行国民宣誓、控制选举机构及负责人员等多种途径,国民政府最终操控了代表选举的全过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并未实现民主选举、成立真正的民选政府的目标。这种立法与现实的落差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在现实中实现,除了法律本身是否完善外,稳定的社会局势、开放的民主社会环境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