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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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确实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在看到证据失权制度上述优点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该制度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尤其是过于严厉的失权后果使其缺乏正当性基础,导致在实践与理论当中出现种种问题和障碍。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就必须从效率、安定这两个理念与实体公正的平衡中把握失权的正义性及其范围,在具体操作中通过考察我国国情设置合理可行的失权认定标准,在程序上保障失权认定的透明和规范,并对配套制度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据失权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该部分从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三个层面阐述了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指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陷入困境。第二部分为原因分析。该部分分析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存在问题的五个原因:理论研究不足、失权后果严厉、效力不明确、审查程序缺失以及周边制度不完善。第三部分为理论完善。该部分重新梳理了证据失权的理论基础,在效率、安定这两个理念与实体公正的冲突中,通过引用诚实信用作为平衡点,把握失权的正义性及其范围,并为完善具体制度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为具体制度的完善。通过考察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及司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微观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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