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也在大幅增长。而停车位的数量与修建速度却远不能满足私家车主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受停车问题困扰的私家车主越来越多使得停车问题开始成为一个受人关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住宅小区内,各种与停车位、车库有关的权属与利用纠纷迭起,成为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关于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法定共有说与约定归属说,即认为小区内的停车位、车库应当法定地由业主共有的观点以及认为可以通过业主与开发商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约定停车位的所有权专属于某一主体的观点。那么在小区内何为共有权何为专有权?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探讨对二者的概念加以阐明。通过对法定共有说与约定归属说这两种观点的分析,本文认为,它们都不宜成为判断小区停车位归属的标准和依据。通过对现有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各种判断标准理论的分析,本文找出了判断小区停车位归属的一般标准——土地使用权分摊标准即“根据是否分摊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来判断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然而,人防工程兼作停车位因其特殊性而需要特别讨论其归属,在分析排除国家所有说以及和开发商所有说(约定归属说)后,得出结建人防工程兼作停车位应归业主共有、单建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的结论。通过上述分析与判断,本文把目前按外观性质分类的几种主要停车位按照其所有权性质分为了专有车位与共有车位两大类,在对专有停车位利用问题的分析中,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第1款中“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得出了其是指“在禁止开发商将停车位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前提下,首先满足业主‘基本配额’的停车需要。如果还有剩余,那么开发商可以将剩余停车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有额外需求的其他业主或者出租给小区以外的第三人。当业主的实际停车需求增加,需要‘找回’其原先没有主张购买或承租的“基本配额”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主张。”的结论。在共有车位利用问题的讨论中,通过经济学中“公共地悲剧”概念的引入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理论的分析,探讨了对共有车位专有使用权相关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