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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凭借其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在全球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如今,已遍布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国基金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1992年至1993年出现过“基金热”,曾发展到相当规模。作为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改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能够平衡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取向,它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和完善。然而,在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许多问题。基金经理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信息披露失实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打击了投资人对基金管理的信心,基金业曾一度陷入诚信危机。2000年10月的“基金黑幕”事件更是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1997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规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远非完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还很突出。如何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更加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本文以我国开放式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和法学知识,阐释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揭示了现有法律规范体现下披露内容及格式的要求,重点探讨了现有披露要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及法律关系分析,主要介绍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笔者通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和外延,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和债券的区别,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分析重点阐明了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三方主体,同时,在整理各种立法模式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共同受托人模式”,并分析了此种模式的优势。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阐释,主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其中包括“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理论。“有效市场假说”理论阐释了证券市场的信息、证券的价格以及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市场越有效,价格对信息的反映越灵敏。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信息得以充分地披露,没有人可以通过获得内幕信息而赚取超额利润;委托代理理论探讨了由于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投资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投资人追求收益最大化,管理人追求报酬最大化,二者利益的冲突容易导致败德行为,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予以缓解此种行为的发生。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了因不对称的信息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投资人因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无法判断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因此,在面对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时,投资人更愿意选择低于二者平均价格的证券,这造成高品质证券被迫退出市场,引发“劣币驱逐良币”,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同时,由于各证券主体信息占有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不同,有信息优势的主体可能利用其占有的信息侵害没有信息优势的主体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投资人利益保护理论阐明了加强投资者保护、树立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意义。第三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剖析,从两个方面集中论述了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一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现有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以2003年第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作为分水岭,划分为两个阶段。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主要是4部:作为基金业的母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颁布的3部行政规章。另一方面,对我国现有规范体系下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归纳总结。目前主要包括4类:一次性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他服务信息。第四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主要从信息披露载体、基金费用披露、基金投资披露、基金风险披露和基金关联交易披露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载体分析,通过对中美招募说明书的对比,论述了我国招募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有关基金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尤其是招募说明书,最重要的目的是能向投资者有效地传递信息,且招募说明书只应包括关于基金根本特征与风格的核心信息,以此有效地帮助投资人对不同的基金进行比较。而我国目前的招募说明书,内容冗长,全面但不分重点,不利于投资人区分不同的基金,从而做出投资决策。鉴于此,笔者提出依重要性原则将投资所关心的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回报等信息前置,达到帮助投资人区别各种不同的基金的目的。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分析,主要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基金费用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从内容上看,目前我国基金费用问题较多的是基金管理费。我国法律对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按照基金净资产的1.5%的比例约定在基金合同中。这种固定的费用制度与基金的业绩相背离,而且产生了对基金管理人激励不足的问题。同时我国的基金管理费用的设计与基金投资风格和资产规模基本无关。从形式上看,我国基金费用披露没有采用统一的费用表,各个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内容五花八门,而且在费用表中反映不出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的总成本,这给投资者预算购买基金的总成本造成很大难度。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基金的风格给予不同的披露,同时在披露时应制定统一的费用表,并且在费用表中列示总持有成本。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分析,通过对现有披露要求的分析,论述了我国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法定的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存在侧重点偏失、投资方向过于宽泛的缺陷。因此,笔者提出披露侧重点应从对投资品种的罗列转向对整体投资组合的描述,并且投资内容应增加投资行业的描述。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分析,通过对现有披露要求的分析,论述了我国基金风险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法定的基金风险信息披露只是对基金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罗列,对投资决策意义不大,而且风险披露的形式只限于文字一种,过于单一。因此,笔者提出应结合行业状况进行个性化风险披露,同时,除文字形式外,可采用直观的图式揭示基金的风险。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分析,围绕关联交易的立法级别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探讨了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关联交易的披露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中,其约束力较差。并且,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很模糊,操作性不强,基金管理人可随意解释“重大”,不利于投资人的保护,因此,笔者提出要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立法级别,对“重大关联交易”确定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