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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治进程的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成为现在庭审制度的本质要求。证人不出庭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展,俨然已成为影响我国庭审改革的瓶颈。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性意义不言而喻,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审判的重要问题,导致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人们厌诉、恶诉的心里,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国家对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机制不到位等等,都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控辩双方的平等的对质权,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西藏自治区是有着悠久的宗教信仰的地区,她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都离不开宗教的思想,宗教思想已经在藏族人们的心里根深蒂固,一代代传承着。传统的宗教信仰使得该地区的人们更愿意通过宗教思想来解决纠纷,轻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尽管我国在民主改革后对西藏自治区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工作,但是该地区的人们依然将佛教的教义、活佛僧侣的地位置于法律、法规之上,针对发生在身边的矛盾、纠纷、伤害,藏区的人们更愿意请僧侣出面调解也不愿意诉诸法律。因此,要想改变该地区人们的传统思想,就需要增强人们懂法、用法及守法的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通过完善我国的立法和西藏自治区刑事立法方面的变通性规定,加大各方面的法律宣传,提高该地区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道德素质及执法水平等方面来逐步的转变人们对过去传统观念的依赖,逐渐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风气。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就有关刑事证人作证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的国情,就我国西藏自治区刑事证人出庭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证人自身方面对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在立法方面主要是证人作证后自身及亲属的保护工作,证人作证后补偿制度的完善,证人拒证处罚措施以及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等方面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司法上主要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转变执法观念,用设立流动法庭等形式对各乡镇、各地区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群众积极的出庭作证,增强人们的法律观念,普法的同时及时的解决身边的各种纠纷,预防刑事案件的发生;对因地区偏远行动不便的证人采用上门取证等人性化的措施,扩招司法人员,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使该地区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再是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