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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日益成为党和国家各级政府未来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尤其是2008年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劳动者的失业成为了影响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解决失业问题,保障失业者本人及需要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便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失业、失业者和失业保险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保险待遇及保险基金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首先应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以提升和强化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权威,其次是继续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制度和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加强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通过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保障失业者本人及需要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再就业。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问题。笔者通过对失业、失业者和失业保险概念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失业、失业者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分析了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区别,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在适用对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失业保险待遇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界定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比较含混,失业保险水平较低,给付期限过长,既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制度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征缴制度落后、统筹层次低,而且管理不规范,在基金的支付项目上,对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比例安排较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难点和重点部分,提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通过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即制定《失业保险法》,提升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继续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制度和基金制度,提高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