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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将免予起诉中的合理因素吸收到不起诉的范围中,扩大了不起诉的案件的范围。规定不起诉的情形有三种,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基于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还是比较窄的,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适当拓展不起诉裁量权的空间范围。不起诉裁量是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方式,案件是否进入到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不起诉裁量权具有决定作用。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即是犯罪控制。实践证明,不起诉的特殊预防效果优于缓刑,有利于犯罪控制。在目前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不起诉裁量权是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起诉或不起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而在个案上体现具体的正义,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更为人性化。同时将一定数量的案件过滤在审判程序之外,既可以减少审判工作量,也可减少公诉工作量,还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不仅具有提高效率的价值,而且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正义。但是,如果缺乏相应的制约因素,容易造成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产生司法腐败,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国家的法制,所以,为防止其负面效应,应建立相应的制约保障机制。因此,研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扩张与制约有着时代要求的特殊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不起诉裁量权的历史形成和法理依据入手,对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的形成过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主要问题所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着重论述了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扩张性改革举措及其制约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