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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募集财政资金与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且理想化税收是指坚持税收中性保持额外税收负担为零的税收制度。也就是说,在纳税过程中,尽量避免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扭曲而保持额外税收最小化。世界各国包括我们中国一直致力于向理想化税收发展,但是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存在违背税收中性原则的现象,例如,营业税按全额计征税收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在我国部分行业实行营业税的背景下,不仅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进一步影响着企业的专业化发展,也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得增值税纳税人无法从营业税纳税人得到增值税发票,且营业税纳税人从增值税纳税人获得增值税发票也不能使用。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实行的营改增政策,不仅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并优化我国税收体系,也是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手段之一。航空运输业,作为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行业之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税率的改变来看,会发现航空运输业营改增前采用的是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采用的是11%的增值税率,这种改变可能会导致增税的效果,而营改增后,成本费用中的部分业务和飞机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这样的改变又起着减税的作用。在这两个因素互相作用下,很难直观地判断营改增对航空企业是否是减税的作用,这决定本研究采用微观测算方法测算营改增对航空企业税负的影响,并用宏观方法进一步检验,同时,也采用宏观测算方法比较中国与荷兰、卢森堡、比利时和德国的增值税水平,最后提出相关建议。从本文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运用微观方法还是宏观方法,结果都是营改增对我国航空运输业减税的作用。且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对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及港澳台航空运输业务采取零税率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二是航空企业本是成本高的企业,其飞机维修、飞机起降、燃油和经营性租赁等成本高,对应的增值税抵扣就多;三是航空企业每年新增飞机等固定资产多,其对应的增值税抵扣额也就大。另外,在比较中国与荷兰、卢森堡、比利时、德国增值税水平时,发现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增值税负担水平相对而言比较高,需要进一步地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其税收负担。最后,本文也根据研究结果对我国航空企业及税收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