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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立法者对商标权的保护建立在商标是一种“财产”这一普遍认识基础之上。现代商标法不仅要保护商标之财产权益,还要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为此,商标立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类似商品成为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的认定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类似商品认定之主观标准不明。原因在于商标立法并未对混淆理论的内涵和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法院在商标侵权的判定过程中需将混淆可能性判定内化于商品相似性认定中。同时,由于商标立法对类似商品认定之主观标准界定不清,使得上述内化的做法在立法规定的“关联性”标准之外又确立了“混淆”标准。然而,上述将混淆可能性判定内化于商品相似性认定的做法本身存在不合理性,应予摒弃。此时需要对商品相似性及混淆可能性关系进行重新界定,以满足商标侵权判定的需要,同时解决类似商品主观认定标准不明问题。笔者通过对商品相似性及混淆可能性关系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获得较适合中国借鉴的立法例,即商品相似性认定为混淆可能性认定之前提。其次,司法实践中对类似商品认定因素的采纳存在问题。原因是我国商标立法未对类似商品认定的考量因素的内涵及类似商品认定方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司法实践及学界学者都倾向于将类似商品与关联商品等同,试图借鉴关联商品规则解决此问题。但经分析可知,关联商品规则并不适用于我国类似商品认定。应借鉴更加客观统一的欧盟类似商品认定规则解决我国上述问题。我国商标立法于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参照国际条约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侵权认定中纳入了“导致混淆”的条件。然而,此举并未改变原有的商品相似性认定与混淆可能性判定间的关系。同时该做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即商品类似性和商标相似性的认定是否依旧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必要,是否还应内化“混淆可能性”标准为认定相似性的标准?如没有必要,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认定的关系又是如何呢?本文,笔者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展开论证,为商标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分四部分。第一章,类似商品认定实践存在的问题。本章笔者在对114件涉及类似商品认定的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后,得出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认定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一节中笔者对于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类似商品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观认定标准不明及主观认定标准与客观认定标准间关系不清的问题。第二节中笔者对类似商品认定之考量因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于类似商品认定过程法院通常先对诸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后判定是否符合主观认定标准之要求,最后对类似商品与否进行认定。所以类似商品认定的考量因素也可以说是主观认定标准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认定的考量因素存在考量因素的采纳数量不同及考量因素的认定程度不同的问题。第二章,类似商品认定标准分析。第一节,在对类似商品认定的主观标准及主观认定标准与客观认定标准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第一章第一节所提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混淆可能性判定内化于类似商品认定中。并且此种内化做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应予摒弃。纵观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商品相似性关系及混淆可能性间关系存在三种立法例。而究竟何种立法例最适合借鉴以解决中国类似商品认定存在的问题,下文将进一步分析。第二节中笔者对混淆可能性判定吸收相似性认定之立法例进行分析。该立法例以美国商标立法为代表的。因此本节笔者以美国商标制度为基础,从混淆可能性之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混淆可能性之判定对该种立法例之缺点进行分析。第三节中笔者对相似性认定为混淆可能性判定之前提这一立法例进行分析。此种立法例以欧盟商标立法为代表。本节笔者以欧盟商标制度为基础,从商标立法规定记司法实践中混淆可能性之判定两方面对该立法例进行分析。最终,笔者认为后一种立法例较适于应用到我国类似商品认定中。第三章,类似商品认定方法分析。第一节中笔者对我国类似商品认定方法进行分析。本节在对第一章第二节所提问题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类似商品认定的考量因素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商标立法未对类似商品认定方法及考量因素的内涵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和学界试图以关联商品规则解决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此种方法不妥。第二节中在对关联商品规则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不应借鉴该规则对我国类似商品进行认定。第三节中在对欧盟类似商品规则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相比于关联商品规则欧盟类似商品认定规则更加客观统一,更适合被我国商标立法借鉴。第四章,类似商品认定规则完善。本章以第一章两个问题为导向,提出类似商品规则完善建议。第一节中笔者认为应明确相似性认定为混淆可能性间判定的前提。具体而言应通过商标立法明确混淆可能性的内涵及混淆可能性的判定。第二节中笔者认为应借鉴欧盟类似商品规则,明确类似商品认定之考量因素的内涵及类似商品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