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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自古就有,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回顾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总体特征是在徘徊中前进,在曲折中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解决“三农”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下,农村的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同时,政府与农民关系也有了变化和发展,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型的政府与农民关系正在形成。政府与农民的新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和谐、共赢,政府与农民改变了过去的对立格局,通过和谐相处、互利合作实现共赢;二是政府主导地位与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共同促进;三是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相互影响,缺一不可。政府与农民新型关系的形成,是政府采取措施解决“三农”问题的结果,是政府下大力度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重要体现。对于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发展需要而言,必须要重视政府与农民关系。首先,重视政府与农民关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其次,重视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三,重视政府与农民关系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必然要求;第四;重视政府与农民关系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而言之,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必须要重视政府与农民关系,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在很多领域都有所表现,比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和实施。“新农保”的成功试点,不仅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也促进了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和发展。通过对“新农保”政策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新农保”中的政府与农民关系具有上述特点,是政府与农民新型关系体现。为了验证以上结论和本文对政府与农民新型关系的概念假设,本文选取了青岛即墨市为个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两个角度,对即墨市“新农保”试点中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和特点进行了总结。通过研究发现,在试点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政府主导地位与农民主体作用紧密结合,既实现了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了政策的持久性,也维护了农民主体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政府与农民新型关系的特点。通过对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行研究,以及对“新农保”中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研究,本文认为,当前政府与农民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政府与农民自身两个方面。因此,要实现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需要从政府和农民两个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