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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补偿承诺做出了规定,此后,大股东与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资产注入时均签订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本文以2008.5.18—2013.12.31公告定向增发预案且大股东做出补偿承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该期间公告定向增发预案且大股东未做出补偿承诺的上市公司为对照样本,运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法对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中大股东补偿承诺的信号传递效应、补偿承诺期间是否进行盈余管理、以及盈利预测未达标时的承诺履行效果进行研究,评价补偿承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效果。实证结果表明:(1)大股东补偿承诺传递了积极的信号,市场获得了显著的正超额收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研究不同承诺方式信号效应的差别发现,股份回购能够比现金补偿产生更大的正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股份回购能够比现金补偿传递更为积极的信号。进一步构建模型对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中大股东补偿承诺的信号传递效应进行回归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2)补偿承诺能够刺激企业加强盈余管理程度,成为盈余管理的又一动因。定向增发购买资产做出补偿承诺的样本公司在事件前一年存在负向的盈余管理,但统计检验结果不显著;事件当年也存在负向的盈余管理且统计检验结果在5%水平高度显著;而在事件后一年存在显著的正向的盈余管理。而且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事件前一年与后一年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显著差异。(3)事件研究法结果显示,大股东履行的补偿方案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