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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强调通过建立制度来预警和控制社会风险。制度是约束人行为的规则体系,为了约束幼儿园园长的不合格行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执行行为,以预警和控制不合格园长所带来的社会风险,需要建立“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而建立制度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的规定。2017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在第八章明确以“退出”为标题,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事宜进行了相关性的规定,规定条款涉及退出标准、退出方式、退出执行主体、退出程序等构成要素。由于该文件“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也涵盖了公办幼儿园,自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本研究基于该制度力图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并据此展开了以下理论和实证研究。第一,进行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理论梳理。首先,形成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核心概念与研究框架,即该制度是关于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园长岗位的规则体系,该体系由退出标准、退出方式、退出执行主体、退出程序、退出保障五个要素构成。其次,梳理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发展历史,归纳该制度的退出标准、退出方式、退出执行主体、退出程序等内容,并反思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确立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应然立场定位,包括制度的目的、对象、本质、构成、取向。第二,进行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必要性与困境调查。通过问卷调查869位幼儿园园长、教师、家长,以及访谈调查32位幼儿园园长和行政人员,发现我国幼儿园园长队伍中仍然存在着少量不合格园长,这势必会不利于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但是,不少不合格园长却无法及时退出幼儿园园长队伍。导致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还存在一些现实困境,如退出标准缺乏专业性、退出方式略显单一、退出执行主体不够明确、退出程序有待规范、退出保障尚需明晰等。因此,完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已显得比较必要,这将有助于发挥该制度的多重价值。第三,进行破困下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实证重构。本研究设计了访谈提纲并访谈了38位行政人员、幼儿园园长、高校研究者,基于对访谈资料的质性编码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的审视,从而针对现实困境实证重构出了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该制度包括四大条退出标准,六种类型的退出方式,三个方位的退出执行主体,三个阶段的退出程序,三种类型的退出保障。第四,进行重构后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实证检验。首先,进行内容适宜性检验。本研究邀请24位高校研究者、行政人员、幼儿园园长填写了专家问卷,通过SPSS软件统计发现,专家能够较为一致地认为重构后的退出制度内容“比较适宜”。其次,进行结构适宜性检验。本研究邀请466位幼儿园园长填写了问卷,然后利用AMO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重构后的退出制度五个构成要素的结构具有良好适宜性。最后,进行推广适用性检验。本研究邀请了466位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填写了问卷,通过SPSS软件统计发现,重构后的退出制度五个构成要素及其主要内容能够获得广大幼儿园园长的“比较认同”,因此具有比较好的适用性,可以被用来进行灵活的推广试用。第五,进行建立完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若干思考。首先,从已有政策的要求、利益相关者的态度、本研究结果的适宜与适用等方面,分析建立完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的可行性。其次,从相关规定亟待修订、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抵触心理有待引导等方面,探讨建立完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所面临的挑战。最后,针对前述挑战提出建议,包括基于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所存在问题修订出台新规定、加强相关责任部门的执行力度、引导幼儿园园长转变抵触观念以消除制度的实施阻力。基于上述实证研究,本研究针对困境重构了较为适宜和适用的幼儿园不合格园长退出制度,该制度包括五个构成要素,在某些要素上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园长会略有区别。第一,设置专门化的退出标准。退出标准主要包括四条,分别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达不到《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每条标准下还应有具体的指标条目,同时,还需要对退出标准的权重和赋分加以说明,并提出应用建议。而且,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均适用该退出标准的考核认定。第二,理顺各类型的退出方式。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提前退休、待岗培训、转岗、劝其辞职、辞退、开除等六类,前三种属于非失业性退出,后三种属于失业性退出,它们与退出标准紧密相连。而且,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不合格园长均适用这些退出方式。第三,明确多方位的退出执行主体。退出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三方,即“负责考核认定”的专门督导考核小组;“负责决定任免”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者、组织人事部门及举办者;“负责权利救济”的上级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其中,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不合格园长在由哪一个主体负责“任免”上会存在差异,并且,负责“权利救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范围”上会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不合格园长加以区别。第四,施行规范化的退出程序。退出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首先,由专门督导考核小组基于督导考核结果提出退出某不合格园长的书面建议;其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书面建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某园长是否需要退出,而组织人事部门和幼儿园举办者则参照执行;最后,不合格园长持有相关争议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或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不合格园长在第二个阶段由谁“执行退出决定”上会存在差异,并且,在第三个阶段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内容也会存在差异。第五,厘定基本性的退出保障。退出保障主要围绕“补偿、社保、择业”三方面形成了三种退出保障,包括:根据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规定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大力促进再就业和创业。其中,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不合格园长均适用这三种退出保障。不过,由于不合格园长因自身情况不同而需要按照不同的退出方式退出岗位,所以,按照不同退出方式退出岗位的不合格园长,其所享有的退出保障也是有明确差异的。